峡府办字〔2017〕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峡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峡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63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312号)精神,推进我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改革,加快建设空气清新、河水清澈、大地清洁的美丽家园,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总纲,按照“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统筹规划、科学监测创新驱动、综合集成测管协同”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峡江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具体目标
1.理顺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机制。制定符合县情的地方配套管理政策和措施,初步建立与县情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基本形成“县级与乡级监测相结合、企业自测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2.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点位置、统一监测信息发布,扩大监测范围、优化监测布点、增加监测项目、拓展监测类型,探索建立污染源执法联动监测机制,构建适应新时期环境管理要求的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网络。
3.建设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环境风险综合管控,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和效能,开展重点领域风险预警监测,全面实现“能监测、能应急、能预警”的建设目标。
4.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要求。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规范样品采集、样品移交、样品监测、数据处理、结果公开的全监测流程,使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结果与公众感观趋于一致。
5.夯实生态环境监测基础保障。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能力。强化监测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增配监测仪器装备,提升生态环境监测队伍素质。
二、全面设点,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深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环境管理和信息发布需求,完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监测点位,合理扩大监测范围,加快完善我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开展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工作,为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2.强化水环境质量监测。根据我县流域特点和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估要求,新增、调整、优化地表水监测断面,增加县城内湖、跨界断面、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等设置。加快重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新建和改造步伐,逐步实现全天候水质监测预警。(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3.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完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在全县范围内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并进行动态更新,重点覆盖耕地、林地、饮用水源地和污染场地。将土壤环境监测纳入例行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同时根据区域污染特点开展特征污染物监测。(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4.加强其他例行环境质量监测。优化调整城区、交通噪声及功能区监测点位,加强对城区敏感点的声环境监测。开展城区建筑施工场地等重点环境噪声源的试点监测。完善全县辐射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对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电信基站开展辐射污染源摸底调查,加强辐射污染源的日常监测。以农村村庄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推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县环保局、县工信委、县农业局、县卫计委等部门负责)
(二)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
1.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理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事权,环保部门按照排放标准、监测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要求,对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应逐级报告,对外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2.明确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源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监测,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快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一)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作用
依托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形成逐级贯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的数据需求。(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二)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县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四、自动预警,提升环境预警与风险防范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警监测体系
逐步开展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预警工作。拓展水质自动监测范围,涵盖我县主要河流、县界断面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变化趋势和风险预警预测研究。(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二)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报警平台
构建全县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和预警系统,实现监测数据和环境管理信息的全省联网,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的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实现企业排污状况监控智能化。(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健全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完善跨区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联合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制(修)订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预案,逐步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小时报告制度,加强应急监测设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五、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一)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
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根据监察执法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察联动执法监测。环境监测机构通报监测结果,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对发现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依法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环保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一)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
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警等职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二)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开放监测业务领域,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采取政府购买监测服务的方式,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化、制度化、规范化。(县环保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生态环境监测的财政投入力度
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环境应急监测等能力建设。(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负责)
(四)凝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
在强化新闻发布、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同时,充分运用手机APP、微信等新媒介,扩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面,着力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主动性和关注度。(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365bet提款维护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